一、引进对象
区外普通高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生源(非西藏生源)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,年龄在28岁及以下(1985年7月31日之后出生)。
二、引进原则
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竞争、择优。
三、引进条件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维护祖国统一,反对分裂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。
(二)热爱西藏,热爱那曲,具有自愿支援边疆建设的思想。
(三)身体健康,能在藏坚持工作。
(四)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、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》等规定的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。
(五)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、心理素质、适应高原工作。
(六)热爱公安事业,志愿献身藏北高原公安工作。
四、引进程序
(一)现场报名。采取考生自愿原则,报名人员持本人申请及个人简历直接到招录地点现场报名(报名地点另行通知)。
(二)现场核准确认。根据考生报名情况,用人单位电话通知考生到现场核准确认。现场填写职位报名表。并提交个人简历或自荐书,《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》,成绩单,本人身份证复印件,学院出具的无不良记录且能够按时毕业的证明,本人申请表,近期免冠小2寸蓝底彩照6张。
个人简历或本人自荐书应包含以下内容: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出生年月、政治面貌、健康状况、学历学位、主要经历、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。
(三)面试、体能测试。每个环节各100分。面试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。
(四)体检。按照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有关体检规定进行体检,体检时间、地点统一安排,体检费用自理。
(五)考察政审。按照专业和技能测试成绩,通过查阅档案,与老师、同学个别谈话等方式,对拟引进人员的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遵纪守法、自律意识、能力素质、日常表现等进行考察。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人和亲属进行政审。
(六)签订录用协议。经上述步骤后,按程序报有关单位批准,经公示后,签订录用协议。录用人员需在限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。按照规定可以适当报销报到过程中的差旅费。对“现场核准确认”、“专业和技能测试”和“体检”等步骤,那曲地区公安处将分别在北京、成都、西安等院校集中的地区派考录组现场考核。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前往上述地区完成上述步骤的工作。
五、待遇
引进人员的身份为国家公务员,并执行国家公务员相应的工资、福利待遇(含正常休假及往返路费、正常晋升、医疗保险、住房公积金、优秀者提拔重用等待遇)。新招录人员试用期为一年,试用期间享受同等公务员待遇。对新招录人员1-2年内不适应高原气候者,本人可申请辞职,一切关系退回原籍。